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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有哪些?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
问:
小张是某企业的技术高管,准备出国,需要《个人完税证明》,请问到哪里办理,需要哪些手续?
答:

纳税人可以凭二代身份证在宜兴市政务服务中心自助办税机上自行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也可以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点办理,本人办理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如被委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问:
个人从两处取得收入,是否全部要进行合并自行申报?何时办理申报?在何处申报?
答:

个人只需对同一月份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单位任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不需要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

纳税人应于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选择并固定向一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逾期申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需要哪些手续?
答:

备案所需报送的资料为: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企业职工花名册,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

  3. 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4. 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应注明全体职工的个人明细情况)

  5. 土地权属证明

问:
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有什么税收优惠?如何享受?
答: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需要在次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可享受。备案所需报送的资料为:

<ol list-paddingleft-2" style="list-style-type: decimal;">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问:
市民杜某将自己的房产出租给某银行使用,其中既有住房也有商业房,请问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

个人出租私房区分以下情形适用不同的征收率

1、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 不分出租住房和非住房均按3.5%征收率征收。

   其中:增值税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免征,房产税3%,个人所得税0.5%。

2、月租金收入超过3万元

(1)出租住房,征收率为5%。

      其中:增值税1.5%,房产税3%,个人所得税0.5%。

(2)出租非住房,征收率为8.5%。

      其中:增值税5%;房产税3%,个人所得税0.5%

问:
市民刘某将自己的房子无偿赠与给弟弟,请问是否需要缴税?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答:

因刘某与弟弟属于直系亲属,所以刘某弟弟作为承受方需要缴纳契税,税率为3%,同时赠与双方需要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计税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确定。

问:
市民小杨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后想把妻子小徐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请问是否需要交税?
答:

根据财税〔2014〕4号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育,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所以,夫妻之间房产证加名字、变更份额、归并均不需要缴税

问:
市民小李想把自己的一套住房出售,请问需要缴纳什么税,税率多少?
答:

个人转让二手住房涉及买卖双方,其中买方需要缴纳契税,卖方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参考下表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全额:二手房销售收入

二手住房交易税金表

税种(纳税人)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
①契税(买方)全额1%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全额1.5%90平方米以上家庭唯一住房
全额2%90平方米以上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全额3%其他
②个人所得税(卖方)免征对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应纳税所得额20%(或全额1%)其他情况(或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1%核定征税)
③增值税及附加(卖方)免征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
全额征税5.6%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

问:
新购商品房缴纳契税在哪儿办理,申报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

契税缴纳需到宜兴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地税窗口办理,办理申报时需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发票

3、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或销售证明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身份证明材料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享受优惠税率的,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主要分为已婚的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调解书)、离婚协议;未婚的填写单身承诺书】

2、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由政务中心一楼国土部门出具)或诚信保证书

问:
市民小朱想购买一套新房,请问需要缴纳什么税,税率多少?
答:

个人购住房需要缴纳契税,根据购房人住房拥有情况,税率如下: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3、除上述两种享受优惠税率的情形外,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问:
“三证合一”企业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答: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问:
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是否要按照 “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进行处罚?
答:

按照税总函〔2015〕645号的相关规定, 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问:
哪些情况下,可以退车辆购置税?
答:

关于车辆购置税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五条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因此,只有以上文件规定的情况,且申请必须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才能办理退税。

问:
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征收车辆购置税时有优惠吗?
答: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问: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吗?
答: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问:
车辆购置税新车征税车辆需要哪些资料?
答:

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问:
车辆购置税免税车辆申报需要哪些资料?
答:

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和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

问:
营改增后应到哪里代开国税普通发票?
答:

      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可以在各地国税办税服务厅的代开点和延伸点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目前由国税委托地税代征,可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为了方便纳税人,对原地税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国税机关将继续委托其代开营改增业务普通发票。

问: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

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问:
外地企业建筑业发票代开(或预缴税款)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

外经证、预缴表、施工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

问:
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

       试点范围内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2017年6月1日起)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问:
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五栏“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填写?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五栏“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问: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应如何开票征税?
答: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备注栏注明“房地产企业预售不动产预收款项”。

问:
当纳税人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申报时应该如何处理?
答:

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纳税人在“一般申报”--“通用功能”--“农产品发票采集”里进行添加采集。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暂不需要采集发票信息,进项税额直接人工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行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4行。

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09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附表一“11 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的“开具普通发票”或“未开具发票”栏次;1%的减征额填写在主表“23 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减税项目代码“01129924”,将减征额分别填写在此表的“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抵减税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栏次。

问:
财会制度及核算软件的网上备案具体操作?
答:

江苏国税12366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http://etax.jsgs.gov.cn)→应用中心→添加“财会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打开应用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识别号、注册类型、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录入会计制度名称、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折旧方法(大类)名称等信息→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会计报表情况)点击添加按钮增加一行“附报资料”中上传必报资料→点击页面左上方“保存”按钮→点击“提交”按钮→显示“流程发起成功”。

问:
纳税人有多个开票点,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中如何分配普通发票?
答:

以管理员账号进入发票分配功能,可查看到每个开票点的发票库存,点击初始终端行的【重新分配】,输入需要分配的数量,自动带出起止号,选择需要分配到的开票点,点击【确定】。

问:
在电子税务局申报错误,但报表已提交申报,如何作废报表?
答:

(1)企业申报成功后,通过“我的应用”进入申报主页,点击页面左侧“申报缴纳”→“涉税查询”→“查询”,可查看当前申报状态,如果显示“申报成功”,可以在“详情”中点击“申报作废”;如果显示“缴费成功”,则无法在电子税务局中再作废报表,需携带相关纳税申报表与《申报表作废申请单》至办税大厅做更正申报。

(2)作废操作的时间要求一般为当日申报成功起至次日晚上20:00,次日晚上20:00之后,系统已发起扣款,即使纳税人扣税账户余额不足税款没有扣掉,也建议纳税人不要进行作废操作,否则会产生重复扣款的可能。建议纳税人携带加盖公章的相关纳税申报表与《申报表作废申请单》至办税大厅做更正申报。

问: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仍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有哪些?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问: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问:
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问: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答:
当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直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的方式,完成备案享受税收优惠,不再报送相关资料。当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下一年度预缴时可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适用的税收优惠,不需要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问:
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什么?
答: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问:
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及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规定:(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3)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研发支出”辅助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问:
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6项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受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比例限制。
问:
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是什么?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问: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哪些企业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116号)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问: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几年?
答: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九条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问: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