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000511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8201404644844000511007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宜兴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820140464484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宜兴市宜城街道华兴路50号宜兴民政局北楼一楼101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令时(7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符合特殊救济相关规定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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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1 | 受理 | 0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2 | 审核 | 0工作日 | 符合法律依据 |
3 | 给付 | 0工作日 | 符合要求盖章出证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 二、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 七、对于从1961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生活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精减下放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的批复(民发[1980]第28号) 凡是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职工,退职后才发现有矽肺病的,经原单位证明,确系较长时间从事有致矽肺病可能的工种,经省矽肺诊断中心小组检查鉴定确有一期矽肺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经地、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可以发给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依据是什么?
答:
1.[65]国内字224号<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第7条“对于从1961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生活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
2.民发[1980]第28号《民政部关于精减下放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40%救济问题的批复》:凡是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职工,退职后才发现有矽肺病的,经原单位证明,确系较长时间从事有致矽肺病可能的工种,经省矽肺诊断中心小组检查鉴定确有一期矽肺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经地、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可以发给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电话:0510-8795129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0-87962016;12345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电话 | 0510-87986038 |
地址 | 江苏省宜兴市陶都路8号 |
网址 | http://www.yixing.gov.cn/index.shtml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0-87981054 80323889 |
地址 | 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51号 |
网址 | http://yxs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