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4310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8201404667594322014310001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无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特别程序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宜兴市宜城街道东氿大道9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D12-14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男性未年满50周岁和女性未年满40周岁;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4.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省的。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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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0-87971192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0-12333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无 |
电话 | 无 |
地址 | 无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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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