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3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82MB0279419G4000123012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82MB0279419G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宜兴市宜城街道东氿大道99号市民中心3楼卫健委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令时(7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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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2、本表内容应真实有效,按实际情况填写。3、填写内容不准确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
查看更多 |
2 |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2、本表内容应真实有效,按实际情况填写。3、填写内容不准确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
查看更多 |
3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2、本表内容应真实有效,按实际情况填写。3、填写内容不准确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
查看更多 |
4 |
本人半年内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申请人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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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审核、决定 | 1工作日 | 办理环节中的办理流程环节审批标准填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同意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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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0-87960250;0510-8797603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科:0510-87986175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87971926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宜兴市人民政府/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电话 | 0510-87986038 |
地址 | 江苏省宜兴市陶都路8号 |
网址 | http://www.yixing.qov.cn/index.shtml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0-87981054;0510-80323889 |
地址 | 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51号 |
网址 | http://yxsfy.chinacourt.qov.cn/index.shtml |